起 诉 书
被告人代**,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65********,汉族,小学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捕前住隆昌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2月6日被松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松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2月5日晚,在松潘县川主寺镇雪山梁隧道A标段工人宿舍内发生打架事件。在接警后,松潘县公安局川主寺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往案发现场。当晚22时许,被告人代云伍明知是警察在调查案情的情况下,拒不配合调查,并使用暴力阻碍公安干警依法执行公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套一只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常住人口信息、情况说明、警官证、抓获经过、出警经过、谅解书;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代**的供述;5.勘验、检查、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采取暴力的方式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松潘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