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24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松潘县小河乡木瓜村,捕前住松潘县**镇**新区,因涉嫌抢劫罪,于2015年1月12日被松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松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12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陈**秘密潜入被害人杨**家中实施盗窃,被当场发现后与被害人杨**发生扭打,在扭打过程中,被告人陈**使用随身携带的电棍电击、敲打被害人杨**头部和面部,并用手掐被害人颈部,造成被害人杨**头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杨**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电筒(电棍)1把、口罩1个、手套1双、生活帽1顶;2.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谅解书;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的陈述;5.鉴定意见:《阿坝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阿公(物)鉴(法)字【2015】33号;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制图及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以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为目的,秘密潜入被害人杨**家中实施盗窃,被发现后为了抗拒抓捕,当场采取暴力至被害人轻微伤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松潘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