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泽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241982********,藏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松潘县,捕前住松潘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12月25日被松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5年1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捕前住都江堰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12月25日被松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5年1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24198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松潘县,捕前住松潘县**镇*街***号。2007年12月12日,被告人蒋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松潘县人民法院法院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2014年1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12月25日被松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5年1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松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泽某某、周某某、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30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3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5年3月31日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25日凌晨30分左右,被告人泽某某、周某某、蒋某某、罗某某(已处罚)在松潘县进安镇中江二村老官庙巷子里吃完烧烤后,由被告人泽某某驾驶一辆长安拖板车,当行至老官庙巷子牌坊处同张某某驾驶的比亚迪小轿车相遇,双方因让车发生口角,三被告人继而与张某某发生打斗,斗殴过程中被告人泽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张某某的腹部杀伤,造成张某某胃壁全层破裂,腹腔穿通伤,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损伤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匕首两把;2.书证:立案决定收、受案登记表、报警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收条、扣押清单;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赵某某、郭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泽某某、周某某、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四川省阿坝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物证鉴定书、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泽某某、周某某、蒋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与张某某相互斗殴并致其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松潘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