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41980********,回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松潘县,住松潘县**镇**街**号,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松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松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犯抢劫罪,于2015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5年2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因长期无业没有钱用,遂进入松潘县进安镇古城“A26”号工地工棚内,持匕首威胁帐篷内的孟*甲并向其索要钱财,孟*甲交给李跃泉40元人民币后,李**又继续持匕首威胁帐篷内的孟**并问孟*乙索要钱财,孟*乙交给李**300元人民币,后李**离开了工地工棚。
2014年12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因长期无业没有钱用,遂进入松潘县进安镇古城“A26”号工地工棚内,持匕首威胁帐篷内的文某某,并用匕首在文某某面前比划,文某某用手挡匕首时其右手被匕首划伤,李**见文某某受伤后便停止了威胁并将匕首交给了工棚内的孟*甲,后李**被接到报案的民警当场抓获。经阿坝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文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勘验检查笔录,2、书证:被告人李**基本情况、李**户籍证明、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3、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法医物证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被害人陈述,6、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松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