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白**,男,1985年**9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41985********,藏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松潘县,捕前住松潘县**乡**村,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5年5月5日被松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1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松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5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白**驾驶面包车在松潘县进安镇南街“琴鹤驿站”旅店前向吸毒人员巴**贩卖毒品1小包,获取毒资人民币200元。被告人白友刚被当场抓获,经称量,其所贩卖毒品净重0.34克 。经四川省阿坝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鉴定,其毒品成份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两部、毒资两百元、面包车一辆、车钥匙一把、行驶证一本;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白**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四川省阿坝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阿)公(物)鉴(理化)字【2015】8号;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称量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以营利为目的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松潘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