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谢*,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31198312061211,藏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捕前住阿坝县哇尔玛乡足么村二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1日被松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5年1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松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谢*伙同**(阿坝县人,在逃)及另外一名青海果洛州久治县人(在逃,其姓名不详)在松潘县进安镇岷山村农贸市场内,将停放在该市场内被害人何树康的一辆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川UT4336)盗走,经松潘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417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螺丝刀1把,钥匙5把;2.书证: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人口信息、挡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注册信息证明、提取笔录: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树康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松潘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松价鉴【2014】16号)《关于对小型客车的价格的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制图及照片、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171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松潘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