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林**,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41985********,藏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松潘县,捕前住松潘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松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松潘县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松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5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3月9日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22日晚22时许,肖某某、周某某等人在进入仁某某(已另案处理)开设的捕鱼机堂子后,将堂子内的捕鱼机砸坏,随后离开了捕鱼机堂子。被告人林玛周见状便打电话将此事告知了仁某某。当晚23时左右,被告人林玛周、仁某某等人与肖某某、周某某等人在松潘县进安镇步行街“步惊阁”商铺门前相遇,后双方便发生了打架,打架的过程中,被告人林玛周持刀捅在被害人周某某左侧腰部,并用刀砍伤被害人周某某左额部。被害人周某某于2014年9月23日经松潘县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阿坝州法医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为:死者周某某系脾脏破裂伴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告人到案经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情况说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在参与打架的过程中,持刀刺中周某某左侧腰部,造成周某某脾脏破裂伴失血性休克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松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