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扎西**,男,1976年**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241976********,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松潘县,捕前住**乡**村**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3月18日被松潘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松潘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扎西**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被告人扎西**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松潘县牟尼乡**村**山集体所有的林坡上砍伐6株活立木、断筒1株风倒木、捡拾三株已伐林木,并将其断成原木。后于2015年2月将其运回自己家中,准备用于修建厨房。经鉴定,以上林木均为云杉,被告人扎西**所砍伐6株合计活立木蓄积6.823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木柄斧头1把,弯把锯1把;2.书证:案件来源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林地及林木权属证明、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阿坝州木材销售检尺单;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扎西**盗伐林木案林木材积鉴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盗伐现场笔录、指认作案工具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制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扎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办理林业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集体所有林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松潘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