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
松检刑诉〔2014〕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41974********,汉族,粮农,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松潘县,捕前住松潘县**乡**村*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松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松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15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此案后,于2015年1月16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5年1月16日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现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18日晚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松潘县十里乡大屯村陈家茶楼因琐事与张某某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打斗,在打斗中被告人陈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张某某刺伤。经阿坝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鉴定为:张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被告人陈某某于2014年11月18日归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被害人陈述,5、鉴定意见:法医鉴定;6、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殴打张某某并致其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松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