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得尕**,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41973********,藏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松潘县,捕前住松潘县********。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5月30日被松潘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5年6月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松潘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得尕**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得尕**驾驶装有原木的货车在红原县阿木乡电站至松潘方向26公里处,被红原县森林公安挡获。经查,其车上装运的12件原木系其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3月在松潘县草原乡“角木郎”山上盗伐3棵活立木所得。经松潘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林木材积鉴定结论书》鉴定,三组云杉伐桩折算活立木材积8.2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蓝色东风货车1辆、油锯1把、木工斧1把、弯刀1把、原木12件;2.书证:受理报警登记表、移送案件通知书案件来源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到案经过、林地及林木权属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夺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得尕**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得尕**盗伐林木案林木材积鉴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盗伐现场笔录、指认作案工具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制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得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办理林业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集体所有林共计活立木材积8.29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松潘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