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41979********,藏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松潘县,捕前住松潘县**乡***村坡上**号。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4月9日被松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松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汪某某,小名汪老三,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41982********,回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松潘县,捕前住松潘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3月30日被松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松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申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41977********,汉族,小学一年级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松潘县,捕前住松潘县**乡**村。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3月30日被松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松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松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汪某某、申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5年6月10日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29日晚,被告人马某某、汪某某、申某某前往松潘县牟尼乡石坝子村山上,将松潘县青云乡谷斯村甲**放养的10头牦牛盗走,用申某某的小型货车拉到若尔盖唐克镇贩卖,获赃款三万一千余元,经松潘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牦牛价值人民币35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拘留证、逮捕证、报案记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谅解书;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汪某某、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汪某某、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他人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松潘县人民法院